罪犯被私放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法律援助

        一、罪犯被私放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不能。
        1、看守所的管教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罪犯取走,直接侵犯了国家监管罪犯的制度,应受到刑法追究。
        2、被私放的罪犯,不能因“经过领导批准同意”、“交纳了现金”,而认为其是被合法释放,其被私放在家的时间也不能折抵刑期。
        首先,私放罪犯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被私放的罪犯,其被私放在家的时间不能计入服刑期。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必须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内执行刑罚。只有三种情况,其在狱外的时间可计算服刑期:
        一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即经过批准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经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假释的;
        三是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表现突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批准离监探亲的。
        被私放的罪犯显然不符合以上条件,因此其被私放在家期间不能计入服刑期。
        第三,罪犯被私放在家的时间也不能折抵刑期。
        折抵是指对罪犯判决后,将其在判决之前被羁押的日期折抵为已执行的刑期,目的是正确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因为判决之前的羁押使罪犯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这与有期徒刑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的特征是相同的。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在被私放期间,其人身自由未受到任何限制,因而不能折抵刑期。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在追究私放罪犯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必须对被私放的罪犯继续执行刑罚,不能让其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监狱警察如何更好的管理罪犯
        (一)勤走。勤于巡查,当班过程中,勤于对罪犯改造的“三大现场”进行巡查。勤于巡查能够了解到具体的狱情犯情,能及时发现或制止罪犯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违规违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同时,勤于巡查还能够让罪犯感受到来自执勤警察的威慑力,让他们知道自己的一举一动都是在警察视线范围内,在罪犯中树立起作为一个管理者的威信,更好地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
        (二)勤看。勤于观察,经常观察罪犯改造的表现情况,观察罪犯的一举一动。通过眼睛去观察了解罪犯的心理动态,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进行处理。其实大部分罪犯都渴望我们警察去关注他,哪怕就是一个眼神,他都会感觉到警察在管他,在乎他。通过一个眼神的交流,可以对罪犯的心理进行提前干预和疏导,达到较好的教育效果,为后续的管理教育提供依据。
        (三)勤记。勤于记录,时时注重对罪犯行为情况的记录,包括自己的工作随记以及对罪犯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一方面便于我们了解和记忆罪犯的改造情况,方便管理,出现责任问题时,也为分析研究罪犯提供依据、获取证据,俗话说:“想到的是气体,说出来的是液体,写下来的是固体”,在监狱这样特殊的执法机关,“白纸黑字”的举证作用毋须赘言;另一方面也能在罪犯面前体现严肃、认真的执法态度,有较大的威慑作用,让罪犯慎言重行,提升“威”气。
        (四)勤讲。勤于谈话,包括罪犯个别谈话、集体讲评和平时提醒。要经常找罪犯谈话,让罪犯感觉到警官在时刻关心他、重视他,为教育改造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当遇到罪犯有思想问题或消极改造情绪时,要及时找该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通过个别谈话教育来消除他的思想包袱,促进罪犯走上积极改造的道路。如果发现罪犯改造中存在共性问题,及时汇报,以便在第一时间组织罪犯进行集体讲评和集体教育,遏制不良倾向,促进监管改造秩序稳定。
        (五)勤思。勤于思考,发现问题时开动脑筋,深入分析造成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如发现某罪犯消极改造,就要认真分析是主观方面的原因还是其他客观方面原因造成,解决的办法是什么;又如某罪犯违反监规纪律,就要分析看是经常的还是偶尔的,等等。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对罪犯进行管理教育,提高罪犯教育效果。千万不能遇事盲动或者不加思索就采取过激的行为,这样很容易引起罪犯的敌对心理,更达不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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