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有哪些

法律援助

        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有哪些
        精神病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经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人民法院的宣告应经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请。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精神病人自己拥有财产,则以他本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作监护人的除外。精神病人未经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侵害人自称有精神病,则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入法律网咨询。
        
法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医疗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法律网医疗纠纷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