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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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叫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一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3、诉讼标的是诉的两个构成要素之一,在任何一个诉中,都必不可少。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都有其诉讼标的。
        4、与其他诉讼因素的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只能有一个吗
        1、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但在中国民诉立法之初,由于对其缺乏深入的研究,加之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应将必要共同诉讼区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提升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立法的科学性,扩大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排解纠纷的机能。
        2、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可以有多个标的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其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并没有要求诉讼请求是同一个也没有要求诉讼请求只有一个,其要就是诉讼标的之间具有不可分的联系,必须合并审理。
        3、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1)挂靠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54条)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民诉司法解释》第59条2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民诉司法解释》第59条1款)
        (3)个人合伙问题(《民诉司法解释》第60条),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民诉司法解释》第63条)
        (5)借用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65条)
        (6)一般保证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66条)
        (7)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民诉司法解释》第6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8)继承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70条),继承案件中有可能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9)共有财产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72条)
        (10)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诉讼标的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法律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三条
        [3]《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六十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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