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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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的定义
        1、批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时用“批准逮捕”。
        2、“决定逮捕指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依据法律作出的逮捕决定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时,行文中使用“决定逮捕”。
        3、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批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的期限
        1.批捕的期限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决定逮捕的期限
        (1)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刑诉第134条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审查起诉的期限
        (1)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即为一个半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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