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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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是什么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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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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