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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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驰名商标
        1、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使用时间、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特征的一种商标。且驰名商标在我国受到特殊保护。例如,即使该商标未在我国给予保护,但符合前述条件,被其他人恶意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较晚,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
        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这种信誉指的是社会信誉,是广大消费者经久使用以后自然形成的综合反映。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优质商品的标志,优质商品是驰名商标的核心。
        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由此可见,某一商标要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必然是具有较长的产销历史,相当可观的销售量和营业额,其商标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公众”是指为数众多的特定的消费者群体和为数众多的特定的经销商群体所知晓。
        3、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
        这个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各个国家都有各自的标准加以限定。作为驰名商标除在本国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外,必须在国外、至少为一、二个国家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
        4.经广大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商标
        一般的商标,只要由商标使用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即可。但驰名商标必须经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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