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予以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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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明专利予以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获得专利权的。
        1、符合《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符合;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植物品种(“对其产品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清求保护的范围;
        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独 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7、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二、无效专利权法律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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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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