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

法律援助

        一、行贿概念及其构成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  行贿罪的刑罚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关于“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3、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应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5)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对“犯罪较轻”“重大案件”“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理解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那些情形属于“犯罪较轻”呢?什么样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呢?“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又当如何理解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5、罚金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以外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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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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