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办法

法律援助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在非诉法律事务领域的收费行为,制止压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根据《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律师承办非诉法律事务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标的收费和固定收费等四种办法。(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按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按标的比例收费;(三)法律顾问实行年度收费或专项收费。二、律师为委托人提供非诉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合同,依照协商的收费数额向委托人收取非诉讼法律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三、采取计件、计时方式收费的,按以下标准收取:计件收费的,按照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所需律师人数等由双方协商确定,每件按3,000到20,000元收取。法律咨询每件100元起,代写非诉讼法律文书每件500元起。计时收费的,按每小时200元起。四、采取按标的比例收费的,按以下标准分段累计收取:10万元以下5000元10万元—50万元3%50万元—100万元2%100万元—1000万元0.5%—0.8%五、法律顾问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两种,应按企业规模和经营状况协商年度收费或专项收费:常年法律顾问每年15,000元—200,000元;专项法律顾问每项6,000元—50,000元;六、本办法第三、四、五项收费标准,双方可根据企业的规模、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经协商一致,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但下调幅度不得超过20%。涉外非诉讼法律事务可在本标准5倍以内上浮。重大疑难的和异地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在本标准2倍以内上浮。七、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中,应载明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以及支付时限等。八、委托人因律师过错终止委托合同或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代理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或因委托人过错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九、本办法由海南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供各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海南省律师协会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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