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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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有哪些?法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
    (一)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七)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八)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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