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不宜从事哪些工作?
法律援助当前我国农村外出的“打工妹、打工嫂”人数越来越多,她们为国家、为用人单位、为家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国家规定妇女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首先是规定了女工不允许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指比较重的体力劳动;(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女工从事以上工作,女工要懂得拒绝,千万不要冒着损害健康的危险去工作。(编辑: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