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间发生的损害事故可否界定为工伤事故?
法律援助一、企业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间发生的损害事故可否界定为工伤事故
1、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间内发生的损害事故如是因生产、工作所致的伤残、死亡或者与生产、工作有一定的关系而造成的意外伤残、死亡,可以界定为因工伤参、死亡。
2、反之,则不能界定为因工伤参、死亡。
二、工伤赔偿常见问题
1、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2、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哪些情形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如何处理
5、《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分为几级
三、视为工伤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