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开药规定是怎么样的

法律援助

    律师回答
    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2、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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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九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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