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案件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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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诉行政案件如何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行政机关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是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无具体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除适当放宽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外,对这类案件立案条件、审查的机构、适用的法律、执行的时限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还增加了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办案质量。
        对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也分为法院执行和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非诉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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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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