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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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代理权限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上的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行政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权的产生和代理权限的范围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代理不仅是一中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没有诉讼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被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不得拒绝。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这种指定代理不是诉讼代理制度中的“指定代理”,被指定的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指定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诉讼代理活动中,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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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
        [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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