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流程图
法律援助一审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 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维持原判 改判 发挥重审 宣判后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 改判 发回重审 宣判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申请再审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