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法律援助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3、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4、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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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