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养老金怎么计算

法律援助

    律师回答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标准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享受比例按下列办法确定:
    1、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1.2%;
    2、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25)×1%。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确定。为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两个实施办法,由地、市(不含县级市)提出选择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选择,均报劳动部备案。各地区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两个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四、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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