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费项目明细表
法律援助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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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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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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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一、集贸市场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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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格2002]656号鄂政办发[2002]44号 | 向卖方收取。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农民进市场经营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免交管理费。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汽车机动车辆市场管理费、木材交易市场管理费、汽车运输市场管理费、交易服务部(所)管理费、建筑市场管理费、汽车和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已被取消,不得再收取。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 |
1、工业品、大牲畜 | 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8% | [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费[1999]1707号鄂价费字[1995]94号鄂价费字[1999]341号 | ||
2、其他商品 | 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1.6% | [0992]价费字414号计价费[1999]1707号鄂价费字[1999]341号 | ||
3、个体工商户在乡镇和乡镇以下集市上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 | 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8% | [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费[1999]1707号鄂价费字[1995]94号鄂价费字[1999]341号 | ||
农民自产自销部分 | 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1.2% | [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费[1999]1707号鄂价费字[1995]94号鄂价费字[1999]341号 | ||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计价格[2002]656号 |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了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边远贫困乡镇及乡镇以下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较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减免。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 | ||
1、从事购销活动 | ||||
(1)对乡镇以上的 | 按营业额的0.4-1.2%收取 | [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费[1999]1707号鄂价费[1999]341号 | ||
(2)对乡镇及乡镇以下的 | 按营业额的0.4%收取 | [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费[1999]1707号鄂价费字[1995]94号鄂价费字[1999]341号 | ||
2、 从事劳务活动的 | ||||
(1)对乡镇以上的 | 按收入总额的0.8-1.6%收取 | [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费[1999]1707号鄂价费字[1999]341号 | ||
(2)对乡镇及乡镇以下的 | 对乡镇及乡镇以下的按收入的0.8%收取 | [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费[1999]1707号鄂价费字[1995]94号鄂价费字[1999]341号 | ||
3、 从事汽车、拖拉机运输活动的 | 按营业收入的0.4%收取 | 鄂政发[1998]61号计价费[1999]1707号鄂价费字[1999]341号 | ||
三、企业注册登记费 | ||||
1、开业注册登记费 | 计价费[1999]1707号、鄂价费字[1999]341号 | |||
(1)企业法人 | 最低收费额为50元。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元)按0.08%收取;一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不收费。 | 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 ||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 300 | 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和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 ||
(3)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 80 | |||
(4)筹建企业 | 40 | |||
(5)外商投资企业 | 最低收费额为50元。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元)的按0.08%收取;一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不收费。 | 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 ||
(6)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 240 | |||
(7)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 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 |||
(8)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 | 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0.4%收取 | |||
(9)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 | 属勘控、开发期的收16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 |||
(10)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 | 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 |||
(11)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 | 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 |||
(12)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 注册登记费48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240元 | |||
(13)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 | 800 | |||
(14)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 | 80 | |||
2、变更登记费 | 计价费[1998]1077号计价费[1999]1707号鄂价费字[1998]387号鄂价费字[1999]341号 | 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注册资金之和的,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对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再收变更登记费。 | ||
(1)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 100 | |||
(2)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 16 | |||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 | 50 | 含代表和雇员变更 | ||
(4)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 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不收费。 | 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 ||
3、年度检验费 | [1992]价费字414号 | 本年度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 | ||
(1)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 | 户 | 50 | ||
4、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 | [1992]价费字414号 | |||
(1)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确需补换证照的 | 份 | 50 | ||
(2)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 | 本 | 10 | ||
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格[2002]656号鄂政办发[2002]44号 |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
1、开业登记费 | 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 |||
(1)登记费 | 户 | 20 | 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 |
(2)乡以下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及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 | 户 | 18 | 鄂价费字[1995]94号 |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乡以下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暂不发执照,不收个体登记费。 |
2、变更登记费 | 户、次 | 10 | ||
3、补发营业执照费 | 次 | 10 | 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发营业执照的。 | |
4、营业执照副本成本费 | 个 | 3 | 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 | |
五、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 [1992]价费字414号 | |||
1、广告专营业务的企业 | 按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 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不另收费。 | ||
2、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另收费。 | |||
(1)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 | 200 | |||
(2)省级广告经营单位 | 150 | |||
(3)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 | 100 | |||
(4)县级广告经营单位 | 50 | |||
3、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 | 20 | |||
4、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 50 | 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并缴纳变更登记费。 | ||
5、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单位登记费 | 50 | 一次性收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另收费。 | ||
六、商标注册管理收费 | 计价格[1995]2404号、鄂价费字[1998]132号 | |||
1、受理商标注册费 | 1000 | 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100元。 | ||
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 1000 |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 ||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 1000 | |||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 2000 | |||
5、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 | 500 | |||
6、受理商标评审费 | 件 | 1500 | ||
7、商标评审延期费 | 件 | 500 | ||
8、变更费 | 件 | 500 | ||
9、出据商标证明费 | 件 | 100 | ||
10、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 件 | 3000 | ||
11、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 件 | 3000 | ||
12、商标异议费 | 件 | 1000 | ||
13、撤销商标费 | 件 | 1000 | ||
14、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 | 件 | 5000 | ||
1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 件 | 300 | ||
七、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 见文件 | 鄂价费[2002]121号 | ||
(1)100页八开装订本 | 本 | 9 | ||
(2)50页八开装订本 | 本 | 4.5 | ||
(3)150页十六开装订本 | 本 | 8 | ||
(4)100页十六开装订本 | 本 | 6 | ||
(5)80克双胶纸 | 印张 | 0.85 | ||
(6)70克双胶纸 | 印张 | 0.8 | ||
(7)无碳复写纸 | 由省工商局按工本费原则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