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业代理?

法律援助

        商业代理是在商品经营过程中,投资者本人把所有关于经营的商事活动委托他人代理,自己本人并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而代理人除了签订合同外还从事一切有关经营的事务,是民事代理在商事领域中的运用,也是个概括的概念。我们前面所讲到的代理人往往都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下,从事某一项特定的事务;商业代理与之不同,而是从事的是有关经营活动综合性事务,曾经被称作经营中的代理。
        
        补充内容:
        
        国际贸易中,商业上的代理是指货主或生产厂商(委托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将指定商品交由国外客户代销的一种贸易方式。其作法是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他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如签订合同及其它与交易有关的事务等;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所作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
        
        
        
        代理双方属于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代销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代理商在代理业务中,只是代表委托人招揽客户,招揽订单,签订合同,处理委托人的货物,收受货款等并从中赚取佣金,代理商不必动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不负盈亏。代理双方通过签订代理协议建立起代理关系后,代理商有积极推销商品的义务,并享有收取佣金的权利,同时代理协议一般规定有非竞争条款,即在协议有效期内,代理人不能购买、提供与委托人的商品相竞争的商品或为该商品组织广告;代理人也无权代表协议地区内的其它相竞争的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诸如销售、采购、运输、保险、广告、金融、诉讼等都广泛采用代理方式。当前世界贸易中有较大的比重是通过代理商这条渠道进行的,我国在进出口业务中也广泛地运用了代理方式。委托人通过代理方式,利用代理人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销售渠道及其专业知识,委派代理人去开拓市场,组织销售和进货,进行售后服务,传播信息等,可避免因设立分支机构带来的人员、财务上的负担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等各种问题。代理人则可得到一定的佣金报酬。
        
        代理方式按委托人对代理人授权的大小,可分为一般代理、独家代理和总代理.;一般代理又称佣金代理,是不享有代销专营权的代理,委托人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可选定一家或几家客户作为一般代理人,根据代销商品的实际数量按协议规定的办法付给佣金,委托人可直接与该地区的买主成交,其直接成交部分,不向代理商支付佣金。;
        
        独家代理是委托人给予代理商在规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专营权的代理,委托人在该指定地区和时间内,不得委托其他第二个代理人,独家代理与包销方式下的专营权不同(参见包销),独家代理下的专营权指的是专门代理权,商品出售前所有权仍归委托人,由他负责盈亏。另外,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人也可直接与指定地区的买主进行交易,但这一部分商品交易仍应向独家代理商计付佣金。;
        
        总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他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全面业务活动,除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还可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
        
        包销是指出口商通过与国外包销商签定包销协议,给予国外包销商在一定时期和指定地区内承包销售某种或某类商品的独家专营的权利,由包销商承购;后自行推销的方式。这种独家专营的权利是指在包销期限和指定地区内,出口商出口指定的商品只能向包销商报盘成交,而不能售给该地区内的其它客户;包销人在包销期限和一定地区范围内也不得向其他人购买此种商品。在包销方式下,商品由包销人以自己的资金购入,取得商品的所有权,自行销售,自负;盈亏,并承担各种风险,因此,出口商与包销商之间是货主与买主的关系,属于买卖关系。但包销商又不同于一般的单纯的买卖关系,而是一种受专卖权和专买权约束的售定买卖关系,即双方签订包销协议后,出口商获得了专卖权,同时又有义务不再将包销商品向指定地区内的其他商人报盘成交;包销商获得了专买权,同时又有义务不再购买其他商人的同类商品,保证购进包销协议规定的最低数量的该种商品,并只在指定地区销售..;包销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有利于避免同一地区多头经营产生的自相竞争和其他同类商品生产者的竞争;有利于计划地组织生产和供货;有利于通过给予专营权调动包销人经营的积极性,达到巩固扩大市场的目的,但如果出口商不适当地运用包销方式,则存在着包销人包而不销而依赖出口商,导致出口受阻的风险,同时存在包销商利用垄断地位,操纵价格,控制市场的可能。因此,出口商应注意选择有经营能力和资信较好的国外商人作为包销商。
        
        对于包销商来说,若经营得当可带来;较大的收益,若经营不力或不适当地承担包销就会出现“包而难销”的风险。;包销协议是指出口商与包销人签订的规定包销方式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内容有:包销协议的名称,签约日期和地点,出口方给予包销商;专营权的时限,地域范围和商品定义;出口方承担;的义务,即出口方负有不向该地区的其他客户直接售货的义务。
        
        包销人承担的义务:
        
        ①承诺以出口方作为包销商品的唯一供应来源;
        
        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购买的最低数额;
        
        ③提供市场信息和售前售后服务;
        
        ④对出口方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保护。
        
        (4)作价办法,可分为以协议规定价格为准的一次作价和分批;作价;
        
        (5)包销期限和中止条款.;定销是指出口商通过与定销商签订定销协议,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将某种或某类商品交由国外客户销售的方式。出口人对定销人在价格、支付条件和折扣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但不授予货物销售的专营权,即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出口商可以指定几家定销商为其销售货物.;定销与包销具有相同之处,即出口商与定销商和包销商之间都是售定性质的买卖关系,定销商也要象包销商一样自垫资金购货,取得商品的所有权,自行销售,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在实践中,出口商常与定销商签订远期支付合同,在支付条件上给予定销商优惠待遇,但这只是出口商给予定销商的资金融通,并不能改变双方的买卖关系。
        
        定销与包销的区别主要在于;包销商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即在包销地区和包销期限内,只有一个包销商经营出口商供应的商品;而定销商不享有专营权,在同一地区内可以有几个定销商同时为一个出口商销售同种或同类商品。定销方式下一般规定有一定的最低数量限额,可以避免包销方式下可能出现的“包而不销”的问题,定销还可以防止出现垄断。但定销对调动定销人员的推销积极性一般效果较差,难以发挥集中经营的作用;在定销期内,出口商可以对定销商的资信情况、商业作风、经营能力进行考察,因此,定销常被用作挑选包销人的过渡手段。出口商在采用定销方式时,应注意选择经营能力较强,资信较好的国外客户作为定销商,并在协议中规定一定的定销最低限额.;经销在国际贸易中是指经销商按照约定条件为国外供货商销售产品。双方订立协议或相互约定,由供货商向经销商定期、定量供应货物,经销商在本国市场上销售。经销商与供货商之间也是买卖关系,经销商必须自垫资金购买供;货商的货物,自行销售,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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