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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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回答
    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辞退的范围、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一、辞退的含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二、辞退的条件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5、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7、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8、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的程序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温馨提示】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华律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延伸知识】辞职的行为主体只能是职工个人,辞退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单位;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职工与单位之间行政隶属关系的解除,只要不是职工主动,就不能构成辞职;不是单位主动,就不能构成辞退。辞职和辞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质上不同:辞职和辞退虽然都是中性行为,没有惩处方的含义,但辞职和辞退能够成立所依据的事由在性质上有明显的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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