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篇> 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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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维权篇> 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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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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