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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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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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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