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法律援助从2006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7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序号 |
项目 |
标准 (元/年)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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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
计划单列市 |
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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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 |
珠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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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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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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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 (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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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
计划单列市 |
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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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 |
珠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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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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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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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农村居民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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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
计划单列市 |
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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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 |
珠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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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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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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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住宿费 |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元/每人每天) |
省财政厅“粤财文[1996]10号”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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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区(元/每人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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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伙食补助费 |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元/每人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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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区(元/每人每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