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服务收费标准(2007年版)
法律援助颁布日期:2007年1月1日
一、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每件固定收取500元的收案费外,还应按照涉及争议的财产标的额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5%-6%
100001元—1000000元4%-5%
1000001元—10000000元3%-4%
10000001元—50000000元2%-3%
50000001元以上1%
二、办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000元—10000元/件。
四、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1000元—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元—10000元/件;
3、审判阶段:
(1)一审案件:5000元—20000元/件;
(2)二审案件:①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②办理过一审而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收取的数额减半收取;
4、刑事自诉代理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10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按照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标准收费外,还应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未办理过一审、二审的:2000—10000元/件;2、办理过一审、二审的减半收取。
六、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各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诉讼代理律师服务费,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后可在标准最高限之上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标准最高限的十倍(风险代理除外)。
七、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可适用所有法律事务。收费标准为:100—3000元/小时。
八、协商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所有法律服务实行协商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实行协商收费应当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诚实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