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有限公司的投资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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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在有限公司的投资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有限公司投资,投资方成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股东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权,而公司以法人身份拥有公司财产权。公司法人与自然人股东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独立的民事主体。股东的财产因投资行为而转化为公司财产,该项财产已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是归公司所有,因此,公司股东在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公司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该条规定是分割该部分财产最直接的法律依据,由此可见,让非股东一方拥有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是比较简便、公平的处理方法。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非股东一方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并且上述规定也是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能协商的情况下也可以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如公司净资产为正值,可以计算出夫妻一方出资相对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评估费由要求评估的一方预付,不愿评估的,法院对此部分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可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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