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车位不足未实际入住,承租方是否可以拒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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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又称承租方,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因停车位不足未实际入住,承租方是否可以拒付佣金?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因停车位不足未实际入住,承租方是否可以拒付佣金
    不可以。
    出租方并不了解涉案物业的停车位情况,停车位不是租赁房产物组成部分,出租方并无义务去核实停车位的情况。出租方在签约前后并未就停车位的问题询问过承租方或委托承租方调查,承租方更无从知道出租方需要停车位及需要多少停车位,因此,承租方不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出租方虽然和业主解除了租赁关系,但解聘原因不详,也无证据表明其交付的定金未能收回。承租方促成出租方租赁合同成立,就有权收取佣金。
    1、作为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详细察看租赁物业的状况,并可以通过对管理处和其它租户侧面了解该物业及整栋楼的相关信息,对于一些影响合同成立的重要条款,应书面约定在合同中。
    2、作为地产中介公司,应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专业水平,从专业角度了解租赁物业的详细情况,不仅包括物业本身的产权、内部装修,也应多渠道了解该物业停车位、交通、等配套设施状况以及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从而对症下药、量体裁衣。对于业主口头承诺的重要内容可作为业主的保证条款约定在三方合同中,从而免除或降低经纪方的责任,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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