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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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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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