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法律援助违反了《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无效的。具体内容和法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违反了《民法典》第1093-1118条的规定,就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民法典》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
(1)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3)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4)履行法定手续(以上四条参照前述)。
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民法典》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