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何办理?

法律援助

        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何办理?
        1、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按照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调解。按性质可分为诉讼外的调解和依诉讼程序进行的调解。对于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离婚纠纷的部门,民法典未明文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主要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婚姻登记机关。
        (一)有关部门调解
        1.双方当事人达成和好协议,继续保持婚姻关系;
        2.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调解无效,一方仍要求离婚,而他方坚决不同意,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
        我国法律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主要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和政策的说服教育,一般说来,首先通过调解促使夫妻和好,必要时也可以做调解离婚的工作。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进行。
        人民法院的调解同样也会出现三种结果:
        1.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原告撤销离婚之诉,人民法院将调解笔录存卷;
        2.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与判决书相同;
        3.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2款规定,判决离婚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才能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即使调解无效,法院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不准离婚。那种认为只要调解无效就必须一律判决离婚的看法,是一种误解。
        
        二、诉讼离婚判离条件
        《民法典》107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如已婚男子(或已婚女子)与其他女子(其他男子)同居生活,女方(或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男方(或女方)经过法院调解教育仍不悔改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男方殴打女方,或者是因女方生病、伤残,而男方遗弃女方等情况;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赌博跟吸毒一样恐怖!”历来是我国打击的对象。染上这两样的人,会把一个家庭引向深渊。因此法律规定,一个家庭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另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里要指出的是,要有证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其他原因(如因工作调动)分居,这样法院才会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于以上《民法典》列举的情形,法院都要求提起诉讼一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家庭暴力的证据、婚外情的证据、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等等,以证明确有其事,通过证据说明两人感情已无和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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