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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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的实际做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涵义。
        第一,明确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到哪一个部门办理登记,即收养登记由谁主管的问题。收养属于婚姻家庭的范畴,收养登记与婚姻登记一样属于身份登记,收养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二,明确了到哪一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即登记的级别管辖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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