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引起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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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引起哪些法律后果
        1、对于无效的收养行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对于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明确了无效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2、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同时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与被收养人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溯及既往地恢复。也就是说,这种拟制亲属关系的消灭和原血亲关系的恢复是在收养行为开始时开始发生效力,而不是在法院确认后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鉴于法院作出收养行为无效的确认和收养行为开始之间可能存在相当长的时间,而在此期间内,可能基于非法的收养关系而产生许多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收养行为溯及既往地无效,可能会影响到这些变化的权利义务再恢复原状。例如:基于无效收养行为而成立的父母子女间发生了继承财产的问题,如果法院宣布收养行为无效,那么基于收养而发生的继承关系也是无效的,必须将已经进行了的无效的继承关系恢复原状,将继承的财产在其他具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间再分配。
        
        二、收养行为有效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行为有效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适格。即被收养人必须为丧失父母的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等。收养人必须满足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扶养能力等条件;
        2、程序合法。收养应办理收养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3、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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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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