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委员是什么编制
公务员考试社区委员没有编制。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村民、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因此,社区委员既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也不属于事业编制。
社区工作者,工作一般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等社区组织,目前的社区工作者,大多数城市是没有编制的,不过,有的经济发达地区,在社区书记、主任的待遇可以参照当地的事业编制的待遇享受。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
1、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党组织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和监督的职能。社区党组织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在社区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依法自治。
2、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议事协商委员会的关系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作为社区的权力机构,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并定期报告工作;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作为议事监督机构,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的职能,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
3、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中介服务组织的关系
社区中介组织是受政府职能部门或群众自发组织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在市场体系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的社会服务机构,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帮助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鼓励、培育社区中介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文明、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
4、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是社区自治组织与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关心支持本社区的物业管理,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可以是社区组织机构的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5、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
驻社区单位是社区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驻社区单位在工作方式和思想观念上也要相应进行调整和转变,将大量的服务性、社会性、公益性事业逐步转移到社区,主动向社区提供资源和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目标。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的自治组织,对整个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都应统筹考虑、全方位服务,主动与驻社区单位搞好关系,为驻社区单位的生产、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共同建设和管理好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