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已满18周岁,父母还负担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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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已满18周岁,父母还负担抚养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这一期限并不是绝对的,该“意见”第二十条同时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须负担必要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子女的抚养费因开支增大或物价上涨等原因而要求增加。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依此,子女的生活费是可以变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列举可以请求变更的情形: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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