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特殊门诊条件

法律援助

    律师回答
    有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的患者需提供: 一、患者医保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一寸免冠彩照3张; 二、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含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申报材料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登记表一份。 通过认定的门诊重症患者,自申请之日起执行待遇; 通过认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自申请的下月1日起执行待遇。 *没有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的慢性病患者: 可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持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3次以上超过3个月不间断治疗的门诊病历本原件、检验化验报告单原件、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原件以及医师签字的近期处方原件进行集中申报。 同时提供身份证、医保证复印件各一份,3张一寸免冠彩照,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登记表一份。 4月份申报并通过认定的慢性病患者,从当年7月1日执行待遇; 7月份申报并通过认定的慢性病患者,从下年度1月1日执行待遇。 申报材料须留人社局存档备案,无论是否通过均不退还,重要资料请自行复印留存。通过认定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人社局会通过电话通知、乡镇医保办事处代发等形式进行发放,未通过认定的人员不再单独通知。申报地点在人社局服务大厅4号窗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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