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缴费标准
法律援助律师回答
在个人缴费窗口申请参保的人员,其缴费总体比例与企业一致。参保人在《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上填报缴费基数。按现行养老保险条例规定:
1、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19%;
2、综合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9%;财政补贴标准:10元。
3、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5%;
4、失业保险: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4%(缴4205*0.4%=16.82);
5、住房公积金:无;
6、个体工商户、待业者、已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不在缴纳范围内,缴费比例若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7、所报缴费基数应以实际收入为准,但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4205元*60%),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4205元*3)。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八条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
第十条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采取由企业委托银行托收的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8%;
(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