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哪些证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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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如下证件和材料: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能证明夫妻双方身份、子女身份的相关证件;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财产权属、债务清单等能证明双方自愿离婚、子女、财产等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的相关材料。关于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哪些证件和材料的问题,和法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哪些证件和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如下证件和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能证明夫妻双方身份、子女身份的相关证件;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财产权属、债务清单等能证明双方自愿离婚、子女、财产等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的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离婚协议公证需要哪些材料,有没有法律依据
    离婚协议公证需要的材料有:
    1、公证申请书;
    2、当事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件;
    3、结婚证书;
    4、离婚协议书;
    5、离婚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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