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特点:了解自诉案件的独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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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诉案件特点:了解自诉案件的独特性质?
    自诉案件的特点如下:
    1.可以调解,自行和解和撤回自诉;
    2.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3.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
    自诉案件的分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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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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