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骚扰行为?必须知道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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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底什么是骚扰行为?必须知道的事实?
    骚扰行为指的是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其他人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等方式;
    而日常的骚扰主要有性骚扰,电话骚扰,和短信骚扰。
    骚扰行为情节严重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骚扰行为的表现
    骚扰包括以下行为:
    1.对他人的种族、宗教、性别、年龄、残疾或其他特征开玩笑或发表歧视性的言论;
    2.由于种族、宗教、性别、年龄、残疾或其他特征威胁或恐吓他人;
    3.在他人不情愿的情况下进行身体接触,例如触摸、轻拍、捏、掐等。
    二、骚扰行为的主要类型
    (一)性骚扰
    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
    1、行为的主观目的
    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
    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
    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2、行为方式的认定
    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其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
    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
    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骚扰的场合界定
    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
    (1)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
    (2)是员工在为单位工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
    (3)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
    第一、二类情形可以总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而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
    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二)电话骚扰
    电话骚扰指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拨打电话进行商业营销或恶意骚扰。
    电话骚扰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1.第一部分是电话骚扰的需求者,由电话营销的商家、恶意骚扰者和违法犯罪分子构成。
    2.第二部分是电话拨打者,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电话骚扰的需求者,直接通过点对点拨打、中继线拨打、专线拨打以及码号业务拨打等形式对用户进行骚扰;
    第二类拨打者可能是需求者所委托的呼叫平台和呼叫软件,由于具有天然的电话骚扰的优势,并能从需求者处获取高额收益,部分呼叫平台和呼叫软件成为了电话骚扰的拨打者。
    3.第三部分是用户个人信息收集者,收集者可为广告主提供用户群体分析业务,从而提供精准营销。
    (三)短信骚扰
    短信骚扰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未经接受者同意一般的短信骚扰,都是在没有事先征得短信接收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发布;
    2.侵犯接受者的合法权益:在没有征得接受者同意的情况下,侵犯了短信接受者的通信自由权等一系列权利;
    3.具有违法性:
    短信的内容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包含虚假和欺诈的广告宣传、传销、骚扰、色情和封建迷信等内容。
    三、骚扰行为的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罚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罚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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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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