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报警的理由?
法律援助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报警的理由?
婚内强迫性行动可以报警。
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有特定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之间有履行夫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婚内强奸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系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己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已处于不确定中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可以被认定为犯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也包括婚内强奸行为。被害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3、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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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