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取结婚证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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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领取结婚证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未领取结婚证一般可以单方直接好双方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因为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但若双方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且同居时双方已经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按照事实婚姻,采取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异地办理结婚证具体需要哪些证件
    异地办理结婚证需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等证件。且还需要提供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但一般情况下,异地无法领取结婚证,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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