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敲诈勒索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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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庆敲诈勒索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就达到了重庆敲诈勒索立案标准。具体理由如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我市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敲诈勒索与诈骗罪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与诈骗罪区别包括客体要件不同、立案标准不同、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状态不同等。
    1、客体不同
    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表现不同
    诈骗罪在行为上着重于“骗”,即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敲诈勒索罪强调“敲”,即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等行为。
    3、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状态不同
    诈骗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骗后“自愿”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财物。
    4、立案标准不同
    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5、刑期不同
    诈骗罪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
    三、敲诈勒索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包括主观要件不同、客体要件不同等。
    1、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上
    (1)寻衅滋事罪,是指以满足变态心理或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向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其限期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概念的表述上,我们不难看出,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从主观上区分这两种罪名的主要标志。
    2、从行为侵犯的客体上
    (1)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主要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则处于从属地位,强拿硬要的财物一般数额不大,但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压力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却远远超过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指向虽然与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指向相同,即都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但是,敲诈勒索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因此,行为人是通过破坏社会秩序来寻求精神刺激,还是以无中生有、揭发隐私等手段索要钱财,是衡量行为构成此罪和彼罪的又一区分标准。
    3、从行为侵犯的对象上
    (1)寻衅滋事的行为人有着明确的犯罪目的,即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上的满足,因此行为人所侵犯的目的指向决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对象,只要可以满足其精神刺激,任何人及任何人的财物都可能成为其侵害的对象。
    (2)而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不同于寻衅滋事,其一般指向明确的被害对象,往往通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的方法,从而迫不得已给付钱财。其手段主要有:以对被害人或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声誉、财物相威胁,以揭发、张扬被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等相威胁。因此,侵害对象是行为人随意产生,还是因为特定事由而产生,也是区分两罪的标志之一。
    每个地方敲诈勒索案件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存在差异,各地的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需要先结合当地的相关规定,判断特定的案件是否已经达到了立案标准。如果对重庆敲诈勒索立案标准还存在其他的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法律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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