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夫妻感情破裂有哪些证据,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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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夫妻感情破裂有哪些证据,怎么规定
    诉讼时夫妻感情破裂有以下证据:
    1、夫妻一方存在家暴的证据,如受害人的家暴验伤报告等。
    2、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证据,如一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3、一方存在重婚的证据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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