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要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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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要素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从司法实践上看,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
    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滥用职权罪的量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损失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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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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