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有了房子过户怎么办理,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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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有了房子过户的办理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房产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领取受理通知单;审核通过缴纳有关税费,核税缴税;出具税务收据,递交收据;到交易中心领取房产证、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关于房产证有了房子过户怎么办理,怎么规定的问题,和法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房产证有了房子过户怎么办理,怎么规定
    房产证有了房子过户的办理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房产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领取受理通知单;审核通过缴纳有关税费,核税缴税;出具税务收据,递交收据;到交易中心领取房产证、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夫妻更名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材料,有哪些规定
    夫妻更名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有: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关于双方婚姻状况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相关产权证;完税凭证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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