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任意调动:是否应该要求赔偿?
法律援助工作岗位任意调动:是否应该要求赔偿?
公司随意调动工作岗位,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单位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
公司调动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除了以下几种情形外,单位不具备单方面调岗的权利:
一、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调岗:这种情形单位得举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是口头上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调岗: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权调岗。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此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岗位。
即便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也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做出说明,如劳动者工作能力不胜任该岗位的要求,公司想调整工作岗位,就要拿出不胜任工作的事实证明。
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里约定了单方调岗权,需要注意即便约定了单位具有单方调岗权,调岗也至少要符合: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总之,调岗应当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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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