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公证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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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需要什么条件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以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五周岁。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岁以上。
(六)特殊收养:
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继子女:继父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收养公证的法律效力和保障:
由于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对收养人领养他人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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