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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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是什么?
    农村申请低保的条件具体如下:
    1.家庭成员户籍均属本区,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可由家庭任一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2.家庭成员户籍均在本区但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3.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区又有非本区的,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可由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农村一、二类低保认定条件
    1.家庭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规定。
    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还应包括:
    1.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大额支出增加,生活入不敷出的家庭。
    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户主申请、承诺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户口簿、身份证、一折通账号及相关佐证材料。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2.无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这里的“财政供给人员”是行政事业单位中经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任用、聘用手续的在职人员(含长休)及离退休人员,也就是在编财政供给人员。
    不包括以下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中的遗属、临时工作人员,购买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等财政适当补助人员。
    3.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4.无经商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净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以及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5.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元/人/月)X保障家庭人口(人)X24(月)”的计算数额。
    农村低保申请流程
    1.申请农村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委会代为提交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后,应指导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以村委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后,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及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事务所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完成网上审核工作并将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3.区(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入户抽查。入户调查结束后,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完成基本生活救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网上审批工作,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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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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