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手法及其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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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的手法及其动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故此,成立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排除权利人,将权利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利用、处分的主观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裁判案例看诈骗罪主观目的认定标准:
    1、虚构事实、利用他人的信任或同情心,销售价不符实的物品,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对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借款不能返还的,不能当然的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行为人明知自身没有履行能力,仍通过“高买低卖”方式吸收他人资金,逃避履行合同义务,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主客观相一致”是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认定犯罪时须考察行为人主观目的与其客观行为之间的关系,确定行为是否在其主观支配下所实施的,避免客观归罪。
    诈骗罪作为常见的犯罪类型,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争议焦点,在认定时应采取“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反映主观”的方法,严格把握推定原则,通过对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推定其主观目的,同时在严格把握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寻求证据支撑,保证主观目的认定结论建立在有力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最终实现对行为人主观目的作出正确认定。
    关于诈骗罪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1、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
    2、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
    3、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4、行为人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这四个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环环相扣。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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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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