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工伤保险报销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法律援助在保定市使用工伤保险报销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是工伤认定书,医院的收据,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因工致残,需要提供工伤伤残鉴定书,工伤事故导致员工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以及工伤保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关于保定市工伤保险报销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问题的,法律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保定市工伤保险报销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发生医疗费用需提供住院收据、费用清单;
②病历的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出入院证明;
③身份证复印件;
④工伤认定书(原件);
⑤工伤人员情况审核表;
⑥伤残人员提供以上资料的同时还需提供伤残等级评定表(原件);
⑦死亡人员还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即医学死亡证明);
⑧如遇交通事故需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二、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其实在工伤事故中,使用工伤保险报销时要准备的材料是因人而异的,因为不是所有工伤事故都会造成职工伤残。但用工伤保险报销的前提条件是被认定成了工伤,所以工伤认定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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